給付仲介服務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7年度,1640號
TCEV,107,中補,1640,2018061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640號
原   告 灅霆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成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仲介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秀惠
  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780號),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00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
  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灅霆不動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