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7年度,1382號
TCEV,107,中小,1382,201806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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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小字第1382號
原   告 李尚庭
被   告 宋偉嘉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戶籍地經向屋馬國安有限公司查詢結果及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其戶籍址係設於高雄市○○區○○ 路00號,復被告現在高雄二監另案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 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佐,則依民事訟法第1條第1項前 段規定,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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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屋馬國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