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補字第174號
原 告 欣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珊
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日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39,064元,應繳裁判費4,74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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