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補字,107年度,173號
LTEV,107,羅補,173,2018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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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補字第17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燿
訴訟代理人 鍾富丞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顯堂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4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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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