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07年度,260號
CCEV,107,潮補,260,2018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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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260號
原   告 鼎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枝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墾丁
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
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
519 條第1 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62
9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
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7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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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玫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