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07年度,288號
CDEV,107,橋補,288,2018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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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補字第288號
原   告 丞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寀薰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間請求
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32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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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丞鑫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