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小字第941號
原 告 曆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芳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約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前經原
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68,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
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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