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桃小字第303號
原 告 李章華
被 告 楊詠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7 年6 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 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 ,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 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附件:本件相關刑事判決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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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法院名稱 │判決字號 │案由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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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6年度易緝字第5號 │詐欺 │一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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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499號│詐欺 │二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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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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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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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1,000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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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1,000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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