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7年度,280號
PCEV,107,板簡,280,2018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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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簡字第280號
原   告 微笑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瑋珊
訴訟代理人 周福珊律師
複代理人  蔡仲閔律師
被   告 田兆峰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主張如下: ㈠被告於民國106年9月1日上午8時5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北市土城區中華路往板橋方向行駛 ,於行經中華路1段243-3號原告公司營業地點前,因疏未注 意車前狀況,且車輛向右側不正常偏行,其駕駛之自小客車 先撞擊停放於路邊車牌號碼000-000及700-CMX兩輛機車,其 中一輛機車並因遭被告撞擊噴飛而撞擊原告公司玻璃大門及 停放於大門外掛有臨時車牌「臨G41462」號之自小客車(10 6年5月14日由原告進口,106年5月17日報關,車輛廠牌MERC EDES-BENZ,車輛型式:C300,引擎/車身號碼55SWF4JB5FU0 56217 ,下稱系爭車輛),致原告公司玻璃大門及系爭車輛 受有損害。
㈡而被告所駕駛自用小客車之保險公司亦於車禍發生後積極與 原告協調和解事宜,並已賠償原告大門及系爭車輛修復費用 。惟查,本件車禍事故發生前,原告已與訴外人陳之妍議定 以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之價格將系爭車輛出售予陳之妍 ,詎因被告駕駛不慎致系爭車輛損毀,訴外人陳之妍不願購 買曾受損之事故車輛,遂與原告解除買賣契約,且系爭車輛 受損修復後,其市場價值降低,最後原告只能以135 萬元之 價格出售予訴外人劉桂同,故原告因系爭車輛毀損而未能依 預定計畫以165 萬元出售系爭車輛,受有30萬元之利益損失 ,自得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車輛進口 報單資料、原告分別與陳之妍、劉桂同簽立之汽車買賣合約 書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件道路交通事故卷宗資 料核閱屬實,而被告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之主張為實 在。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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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微笑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