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四○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勢分行
法 定 代理人 游發雄
送 達 代收人 劉昌志
祝競偉
被 告 奇峰茶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葉國良
被 告 甲○○
乙○○○
共 同
送 達 代收人 李聰華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裁定命原 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 年六月二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吳美蒼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六 日~B法院書記官 王茵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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