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2140號
TCDV,89,訴,2140,200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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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四○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勢分行
  法 定 代理人  游發雄
  送 達 代收人  劉昌志
          祝競偉
  被     告  奇峰茶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葉國良  
  被    告  甲○○  
          乙○○○ 
  共    同
  送 達 代收人  李聰華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裁定命原 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 年六月二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吳美蒼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六   日~B法院書記官 王茵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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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勢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東勢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奇峰茶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