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租金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7年度,169號
PCEV,107,板小,169,2018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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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小字第169號
原   告 吳漢清
被   告 王李文彥
訴訟代理人 王雅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5月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參佰伍拾肆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玖佰參拾陸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仟參佰伍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854元( 押租金4,500元、剩餘26日租金3,354元)。被告則聲明:駁 回原告之訴。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 行。兩造不爭執原告於民國106 年12月12日向被告承租娃娃 機一台,租賃期限1 年,即自106年12月12日起至107年12月 14日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4,000元,於每月15日給付( 下稱系爭租賃契約),並約定第一個月租金自106 年12月15 日起算,且原告已繳交押租金4,000元、第一個月租金4,000 元,及系爭租賃契約已於106 年12月19日終止之事實,堪信 為真實。又依兩造106 年12月19日LINE對話紀錄所示「原告 :那現在是要我離開??? 」、「被告:請離開」、「原告: 好的,那我去立刻去把東西都撤掉」等內容,足認系爭租賃 契約係於106 年12月19日經兩造合意終止,又系爭租賃契約 既已合意終止,亦無約定被告無須返還押租金及剩餘日數租 金,是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押租金4,000元及剩餘日數租金3,3 54(4000 元/31*26天,元以下四捨五入為3,355元,原告僅 請求3,354),合計7,354元,為有理由;超過部分,則無理 由,應予駁回。
二、被告雖另以依系爭租賃契約書第12點約定「本店禁止模摸爪 (三爪全包,必須浮到頂,機器故障,另當別論)、其他行 為如:斜爪、折防甩片內丟、菸、酒、暴力、情趣用品、18 禁(露點)等,有損本店信譽及觸犯法律之虞之行為;一經 發現,立即斷電,並通知台主警告一支,並必須於一天內作 更改,上述情形在租約期間若發生超過3 次以上(包含三次 ),押金沒收,即刻退租」,辯稱原告承租之娃娃機有摸摸



爪之情形,經警告三次仍不改善,被告已依上開約定終止系 爭租約並沒收押租金等語;原告則否認有摸摸抓之情形並主 張被告同一日晚間連續警告2 次與上開約定不符等語。是依 上開約定內容所載「並通知台主警告一支,並必須於一天內 作更改」,可知縱原告確有摸摸爪之行為,其經警告後應有 1 日之寬限改善期,若仍不改善,被告始得再為警告,而被 告自承其第一次及第二次發出警告是同一天晚上(見本院10 7 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筆錄第3頁),則其於同一日晚間連續 警告之行為,顯與前開約定之要件不符,是被告辯稱以上開 約定終止系爭租賃契約並得沒收押租金云云,即屬無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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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