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勞簡調字,107年度,3號
PCEV,107,板勞簡調,3,2018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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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勞簡調字第3號
聲 請 人 游川河
相 對 人 中信機電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
法定代理人即
清 算 人
      胡尤淑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揭規 定依同法第405條規定,於調解程序定管轄法院亦有適用。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中信機電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業已解散 ,並選任胡尤淑真為清算人,而胡尤淑真之住所地係在台北 市○○區○○○路000號9樓之1,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之規定,自應由相對人中信 機電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胡尤淑真住所地之法院 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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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信機電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信機電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