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房屋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6年度,2500號
PCEV,106,板簡,2500,201806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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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5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鍾元鳳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
            號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3樓之2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柯玉紅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5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
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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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