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新店簡易庭(刑事),店秩字,107年度,27號
STEM,107,店秩,27,2018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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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店秩字第27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

被移送人  周○凱  (真實姓名、年籍、住址詳卷)
      詹○弘  (真實姓名、年籍、住址詳卷)
      高○益  (真實姓名、年籍、住址詳卷)
      鄭○維  (真實姓名、年籍、住址詳卷)
      林○鴻  (真實姓名、年籍、住址詳卷)
      蕭○愉  (真實姓名、年籍、住址詳卷)
      吳○平  (真實姓名、年籍、住址詳卷)
      謝○奕  (真實姓名、年籍、住址詳卷)
      龔志強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107年6
月1日新北警店刑社字第107343110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周○凱意圖鬥毆而聚眾,處罰鍰新臺幣捌仟元。詹○弘意圖鬥毆而聚眾,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高○益意圖鬥毆而聚眾,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鄭○維林○鴻蕭○愉吳○平謝○奕龔志強均不罰。 事實理由及證據
壹、裁罰部分:
一、移送意旨:
被移送人周○凱詹○弘高○益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7 年5 月17日16時20分許。 ㈡地點:新北市○○區○○路00號。
㈢行為:意圖鬥毆而聚眾。
㈣移送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3 款。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周○凱詹○弘高○益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被移送人相互間對其他被移送人參與鬥毆之證述。 ㈢耕莘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
㈣現場監視器影像光碟暨翻拍畫面。
三、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 萬8,000 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3 款定有明文。此乃 係為免影響他人安全與社會秩序而設,並不以有實際發生鬥 毆情事為必要。經查,本件依前揭上開被移送人周○凱、詹



○弘、高○益之自白,因被移送人周○凱前往文山國中,係 處理被移送人高○益與受害人林○耀(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於網路上之糾紛,業據被移送人周○凱詹○弘高○益於 警詢中陳述在卷。被移送人周裕凱並以電話或通訊軟體聯絡 其他被移送人鄭○維林○鴻蕭○愉吳○平謝○奕龔志強等至現場助勢,惟未告知被移送人鄭○維林○鴻蕭○愉吳○平謝○奕龔志強等欲鬥毆之事。又上開被 移送人周凱於前揭鬥毆事件等情,有錄影器錄影影片可稽, 足認被移送人周○凱詹○弘高○益主觀上有鬥毆之意圖 而相互聯絡至現場聚眾等行為至明。是上開被移送人周○凱詹○弘高○益所為,均已違反上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 條第3款之規定,洵堪認定。
四、被移送人周○凱係91年3 月25日生,而被移送人詹○弘係91 年5 月30日生,高○益係91年11月6 日生,此有被移送人身 分證影本各1 份在卷可據,其等於行為時均係14歲以上未滿 18歲人,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得減 輕處罰,並於處罰執行完畢後,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 條 第2 項規定,責由其等法定代理人加以管教。爰審酌被移送 人周○凱詹○弘高○益之品行、素行及行為動機等一切 情狀,酌情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處罰。
貳、不罰部分:
一、移送意旨:
被移送人鄭○維林○鴻蕭○愉吳○平謝○奕、龔志 強有下列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107 年5 月17日16時20分許。 ㈡地點:新北市○○區○○路00號。
㈢行為:意圖鬥毆而聚眾。
㈣移送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3 款。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 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 序維護法案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亦有明文。次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7條第3 款所稱意圖鬥毆而聚眾者,係指行為人主觀上有爭 鬥毆打之意欲而聚合多數人,且人數可隨時增加之狀況而言 ,苟不能證明行為人聚合時主觀上有爭鬥毆打之意圖,自不 得僅以單純聚眾之事實,即謂該當該條犯行之構成要件,依 法自應為不罰之諭知。查卷內被移送人鄭○維林○鴻、蕭 ○愉、吳○平謝○奕龔志強等人所為之陳述,及卷內所 附證據資料尚不足以證明被移送人鄭○維林○鴻蕭○愉



吳○平謝○奕龔志強等人主觀上係出於鬥毆之意圖而 事先聯絡至現場,不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3款處罰 。
參、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2項、第87條第3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提起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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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