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調字第215號
原 告 黃錦菊
姚嘉政
姚嘉南
上列原告與被告孟忠實業有限公司、廖耿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
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租賃標的物「彰化縣○○鎮○○路0
段000號左側房屋」課稅現值新臺幣(下同)968,000元,加計原
告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租金235,000元(計算式
:47,000元×5月=235,000元),核定為1,203,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2,979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2,000元,尚應補
繳10,97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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