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07年度,156號
GSEV,107,岡補,156,2018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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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156號
原   告 巫漢寧
      方秋鑾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孟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63,063 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又,本件因原告2 人係合併起訴,故擇一原告繳納即為已足,
毋庸2 人均須繳納,併予指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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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