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簡字第183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
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定有明
文。又遺產分割係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故除被
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共同繼承人以契約
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全部遺產整體為分割,不能僅
以遺產中之個別財產為分割之對象(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
第2410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係主張對債務人郭翠芳有債權,因而代位郭翠芳
訴請分割遺產。而原告固主張被繼承人郭陳鳳慈、郭振華所
遺坐落屏東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及屏東市○○段00
0 地號土地為郭翠芳等人所公同共有,惟未將上開被繼承人
所有之遺產均列為分割之標的。茲依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8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倘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又本院業已函調本件不動產之登記公務用謄本等
相關資料在卷,附此敘明。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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