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簡字,107年度,183號
PTEV,107,屏簡,183,2018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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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簡字第183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
  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定有明
  文。又遺產分割係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故除被
  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共同繼承人以契約
  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全部遺產整體為分割,不能僅
  以遺產中之個別財產為分割之對象(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
  第2410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係主張對債務人郭翠芳有債權,因而代位郭翠芳
  訴請分割遺產。而原告固主張被繼承人郭陳鳳慈郭振華
  遺坐落屏東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及屏東市○○段00
  0 地號土地為郭翠芳等人所公同共有,惟未將上開被繼承人
  所有之遺產均列為分割之標的。茲依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8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倘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又本院業已函調本件不動產之登記公務用謄本等
  相關資料在卷,附此敘明。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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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