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補字,107年度,90號
ILEV,107,宜補,90,20180622,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宜補字第90號
原   告 邱青成 
被   告 大利揚國際理財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姵妡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1/1頁


參考資料
大利揚國際理財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