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宜補字第137號
原 告 金源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源朋
訴訟代理人 張瑞豪
被 告 羅林幸枝
羅明宗
羅明宏
羅明昌
羅珠莉
陳孟魁
陳士魁
陳秉魁
朱佐夫
朱麗真
陳榮明
陳培原
朱麗祝
王裕泰
羅明德
羅明河
羅明祥
羅淑紅
羅淑玉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
事項:
一、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259,7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扣除
原告前繳裁判費2,430元外,尚應補繳330元。
二、原告應陳報羅金仁有無繼承人。
三、原告應提出羅吳 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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