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共有物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補字,107年度,137號
ILEV,107,宜補,137,2018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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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宜補字第137號
原   告 金源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源朋 
訴訟代理人 張瑞豪 
被   告 羅林幸枝
      羅明宗 
      羅明宏 
      羅明昌 
      羅珠莉 
      陳孟魁 
      陳士魁 
      陳秉魁 
      朱佐夫 
      朱麗真 
      陳榮明 
      陳培原 
      朱麗祝 
      王裕泰 
      羅明德 
      羅明河 
      羅明祥 
      羅淑紅 
      羅淑玉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
事項:
一、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259,7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扣除
  原告前繳裁判費2,430元外,尚應補繳330元。
二、原告應陳報羅金仁有無繼承人。
三、原告應提出羅吳 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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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源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