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宜補字第135號
原 告 歐德彈簧床行即張志增
被 告 阮光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
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