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224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葉黃梅子
葉珈㚬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富琦 住嘉義縣○○市○○里○○0號
居嘉義市○區○○里○○街00號八樓之
2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嘉義市三貴銀座管理委員會
設嘉義市○○○街00號
法定代理人 王國聯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鄭香第 住新竹市○○鄉○○村0鄰○○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8,27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