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簡字,107年度,36號
OLEV,107,員簡,36,201806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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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簡字第36號
原   告 顏心柔
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律師
被   告 姚炳
訴訟代理人 劉壬
被   告 姚慶陽
      徐姚幼美
      姚美女
      姚滿
受告知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1日所
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二應補償人應更正為「顏心柔」。
理 由
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 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 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判決附表二應補償人將顏心柔誤寫為陳麗如,自應依前 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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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