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埔小字第87號
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蔡欽堂
訴訟代理人 劉仲光
周仕涵
被 告 潘添分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4 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狀。( 須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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