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勞簡字,107年度,31號
NHEV,107,湖勞簡,31,2018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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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勞簡字第31號
原   告 鄭兆霖
被   告 棠朝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欽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九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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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棠朝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