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小字第3442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劉承梓
曾筠筌
袁子謙
被 告 施順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
1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參仟參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仟元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即新台幣參仟陸佰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貳萬參仟參佰貳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06年5月5日9時17分許,駕 駛車號號碼6702-PE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新北市○○區○○ 路000號前時,因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致碰撞原告承保 訴外人大耀印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由訴外人曾傳偉駕駛 之牌照號碼AGJ-8777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受損。 關於車輛毀壞部分,原告已依保險契約賠付被保險人修理費 用共計新台幣(下同)53645元。此項損害係肇因於被告駕 車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所致,依民法第191條之2自應負損 害賠償責任。為此,爰依民法第191條之2、第196條及保險 法第53條之規定代位被保險人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 給付原告5364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情,被告則否認撞到原告承 保之系爭車輛,並辯稱:否認有肇事責任。被告沒有撞到原 告之保戶車輛,如何去賠償?原告之保戶車輛違規在先,也 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撞到云云。
二、經查:
(一)原告承保系爭車輛之駕駛人即訴外人曾傳偉於警詢時陳稱 :「...我當時駕(AGJ-8777號)停於圓通路252號對 面的76號停車格,那時有部車從我旁邊經過,距離我非常 近,我的車子就震動了一下,我下車查看發現我與對方皆
有車損,且車損高度符合。」各等語。足見原告承保系爭 車輛確係遭被告所駕駛自小客車擦撞而受損,被告自有肇 事責任,堪以認定。
(二)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 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 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保險法第5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 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 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 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 亦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因過失致原告所承保之自小客 車受損,已如前述,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查系爭原告所 承保之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係103年5月13日發照, 修復費用共計53645元,有原告所提之統一發票、行照等 影本在卷可按,依原告所提之汽車保險理賠計算書列示之 項目所示,除烤漆40494元外,其餘13151元為工資,有原 告提出之估價單影本一件在卷足稽。而本件汽車之修理, 既係重新烤漆,則原告以之作為修理費作為損害賠償之依 據時,自仍應將折舊部分予以扣除。依行政院頒布「固定 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規定,汽車之 耐用年數為五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三六九, 但其最後一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其總和不得 超過該資產成本額十分之九。又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 申報查核準則」第九十五條第八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 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一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 未滿一年者,按實際使用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 不滿一月者,以月計」。本件汽車於103年5月13日領照迄 本件事故發生日即106年5月5日止,已使用3年,其累積折 舊額為3032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原告所得請求之 烤漆費用為10174元。至工資部分13151元則均得請求。則 原告此部分之請求,在23325元之範圍內為有理由,逾此 範圍之請求則為法所不許。
(三)從而,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前段及侵權行為之法律 關係訴請求被告給付2332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即106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遲 延利息之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逾此部份之請求 ,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其餘假執行之聲請,亦失附麗, 應併駁回。
三、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原告勝 訴部分,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
四、本件判決基礎俱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 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 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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