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救字,107年度,5號
TLEV,107,六救,5,2018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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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六救字第5號
聲 請 人 施依瑩
代理人   蘇書峰律師
(法律扶助律師)
相 對 人 顏維政
兼法定代理 顏名宏

兼法定代理 蕭子真

上列聲請人與顏維政顏名宏蕭子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107 年度六簡字第98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 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 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 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 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63條亦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雲林分會准予 扶助為由,並提出覆議審查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 用委任狀、申請人變動資力審查詢問表等為證。本院審酌上 開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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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