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調字第220號
原 告 陳敬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章販、陳章文、梁金波、陳永欣、陳敬鵬、陳
東發、陳東明、陳東輝、陳東信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裁判
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704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1,550元。
二、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地籍圖
及第一類登記謄本(含全體共有人及他項權利人,共有人及
他項權利人之年籍資料請勿遮蓋)。
三、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系爭土地之共有人相對應之應有部分之附表。
五、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項僅記載「兩造共有彰化縣○○鎮○○
段000地號乙種建築用地准予分割,分割方法容另補呈」,
請陳明應為如何之分割及提出初步之分割方案。
六、系爭土地上如有建物,建物之門牌或建號為何?請提出建物
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全體共有人)或房屋稅籍資料。
七、系爭土地之聯外道路名稱?寬度?坐落位置?地號?
八、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聯外道路等現狀及使用情形,請以地
籍圖說及彩色照片方式查報。
九、上列補正之陳報狀及資料(除戶籍謄本外),應按被告人數
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