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小字,107年度,132號
GSEV,107,岡小,132,2018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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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岡小字第132號
原   告 任健榮 
被   告 陳彥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本院10
6 年度審訴字第653 號、第773 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
庭裁定移送前來(106 年度審附民字第205 號),本院於民國
107 年5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六一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彥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在監 執行拒絕提解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 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被告明知自身並無欲出售酒類之事實及真意,先 於民國(下同)105 年12月28日晚間9 時28分前某時許,以 帳號「Da y Sunny」名義在臉書通訊軟體「威士忌藏家交流 團」社團頁面刊登欲販售金門春節配酒之不實訊息,以此方 式對該群組內之特定多數人散布上開事項,致原告於105 年 12月28日晚間9 時28分許上網瀏覽前揭訊息後陷於錯誤,遂 以臉書Me ssenger及LINE通訊軟體與被告所留0000000000行 動電話門號聯絡,雙方並談妥以新臺幣(下同)74,000元價 格交易10箱春節配酒。其後被告與訴外人王雅瑩(嗣已於 106 年2 月9 日死亡)因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見丁萍刊登 販賣家樂福禮券之訊息,遂推由王雅瑩於105 年12月30日以 渠所申設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聯繫丁萍表示欲購買74張 面額1 千元之家樂福禮券,雙方並談妥價金7 萬4,000 元匯 入丁萍所使用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左營華夏路郵局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其後再由被告聯繫指示原告將前述 購買春節配酒之價金匯入該帳戶,原告旋於同日中午12時30 分許前往址設高雄市路竹區「路竹郵局」匯款74,000元至該 帳戶內後,王雅瑩遂向丁萍表示購買禮券之價金已完成匯款 ,丁萍即於同日晚間8 時許前往渠與王雅瑩約定之面交地點 即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文自派出所,將面額五百元之 家樂福禮券共80張(雙方議價打九七折故價金為38,800元) 及所退還現金35,200元交予前往面交之被告簽收無訛(因丁 萍表示身上並無千元面額禮券,故將所攜帶面額五百元禮券 全數交予被告並退還多收到之上開現金)。嗣因原告遲未收 到貨品始知受騙而報警究辦。被告此件所涉犯詐欺取財罪之



刑事部分,業經本院刑事庭以共同詐欺取財罪名判處有期徒 刑1 年4 月。被告詐騙原告之金錢,致原告損失74,000元, 原告自得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加計法定遲延利 息如數賠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4,0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 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 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有本院106 年度審訴字第653 號、第773 號刑事簡易判決(此部分侵權行為事實見「犯罪事實」欄 ㈢所載)在卷可按,且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於相當時 期受合法之通知,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 狀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按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 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 條 第1 項後段及第185 條第1 項、第2 項所明定。所謂善良風 俗,指一般道德觀念而言,詐欺堪謂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 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490 號判例意 旨參照)。
本件被告以欺罔之手段向原告騙取財物,屬於以背於善良風 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原告,致原告受有74,000元之損失,則原 告依前揭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74,000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6 年11月8 日(見審附民卷 第3 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法定遲 延利息,即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請求事件,依法免徵裁判費,於本院審 理時亦未有其他程序費用之支出,故免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 知,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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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左營華夏路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