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7年度,161號
SLEV,107,士簡,161,201805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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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161號
原   告 廖巧愛
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律師
複代理人  郭慈慧律師
      蔡輝斌律詩
上列原告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
  法第168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案其中被告鄭壁娟於原告起
  訴後,於107 年4 月30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
  果在卷可稽,乃本件於被告鄭壁娟之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
  其他依法另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
  被告鄭壁娟之繼承人尚屬不明,乃命原告於裁定通知後20日
  內補正陳明被告鄭壁娟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姓名、
  住居所與其等戶籍謄本,並具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75 條第2
  項聲明被告鄭壁娟之全體繼承人承受訴訟,並為訴之變更追
  加,俾利本案審理程序之進行。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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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