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建小字,107年度,4號
SLEV,107,士建小,4,201805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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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建小字第4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周泉   住台北市○○區○○路000巷0號2樓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謝金浚即宗錸全能工程行
           住台北市○○○路0段000巷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泉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7 年2 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3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7 年4 月30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 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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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