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07年度,388號
CYEV,107,嘉簡,388,2018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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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388號
原   告 王來興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嘉南重機械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107 年度司促字第283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67,0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4,26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43,7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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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