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388號
原 告 王來興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嘉南重機械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107 年度司促字第283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67,0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4,26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43,7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