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等
北港簡易庭(民事),港小字,106年度,132號
PKEV,106,港小,132,2018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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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港小字第13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吳棋笙 
      張義育 
被   告 吳李金票
      吳清峰 
      吳嘉惠 
      吳宜蓁 
      吳宜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2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水樹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柒佰參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參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水樹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零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肆仟陸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吳水樹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公示送達費 無
合 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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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