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補字第210號
原 告 陳惠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英傑、陳晋輝、陳壁鉉、陳嘉和間請求塗銷抵
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
42分之80)、同段279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600分之80)
、同段280-1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下分別稱系爭
一、二、三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及
向彰化縣田中地政地事務所(下稱田中地政事務所)申調系
爭一、二、三土地於民國(下同)106年6月14日抵押權登記
(以104年10月27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
11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判決所生之金錢補償,抵押權所擔保
債權金額【下同】638,432元,田資字第053710號)予被告
洪英傑、陳晋輝、陳壁鉉、陳嘉和(下稱被告洪英傑等)之
抵押權登記申請等資料。
二、請提出被告洪英傑、陳晋輝、陳壁鉉、陳嘉和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