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補字,107年度,210號
PDEV,107,斗補,210,20180517,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補字第210號
原   告 陳惠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英傑陳晋輝陳壁鉉陳嘉和間請求塗銷抵
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
  42分之80)、同段279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600分之80)
  、同段280-1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下分別稱系爭
  一、二、三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及
  向彰化縣田中地政地事務所(下稱田中地政事務所)申調系
  爭一、二、三土地於民國(下同)106年6月14日抵押權登記
  (以104年10月27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
  11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判決所生之金錢補償,抵押權所擔保
  債權金額【下同】638,432元,田資字第053710號)予被告
  洪英傑陳晋輝陳壁鉉陳嘉和(下稱被告洪英傑等)之
  抵押權登記申請等資料。
二、請提出被告洪英傑陳晋輝陳壁鉉陳嘉和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