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07年度,37號
NHEV,107,湖簡,37,2018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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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秦立錦
聲請人即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即被告吳肇敏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0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潘建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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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