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06年度,1148號
NHEV,106,湖簡,1148,20180521,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11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游培堃
      游培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原告起訴為為連帶之債,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38,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上訴人2 人僅需繳納上述費用1 次即可),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潘建儒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