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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06年度,490號
NHEV,106,湖小,490,20180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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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小字第4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沈月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秀館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為適用小額訴訟之事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
第2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潘建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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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