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07年度,169號
CLEV,107,壢小,169,2018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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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壢小字第16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江宜芳
      翁瑞竣
被   告 湯福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 107年4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參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參仟捌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縣○○市○○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蔡紫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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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