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7年度,600號
SJEV,107,重小,600,2018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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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小字第600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李威霖
      陶子安
被   告 黃青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7年5月1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叁仟玖佰玖拾肆元。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書 記 官 王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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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