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1466號
上 訴 人 勇順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特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秀彬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7 年2 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0,82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1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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