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59號
KSDV,107,除,59,20180410,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9號
聲 請 人 陽光石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欣政
代 理 人 林曉蒨
兼送達代收人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25 號裁定公示催 告,並已刊登新聞紙;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 本院為除權判夬,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106 年司催字第425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106 年10月27日將之刊登於 民時新聞報,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2月27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聲請人陳報,並提出民時新聞報 為憑,復經調取106 年度司催字第425 號公示催告卷證核閱 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59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珍品石材有限│陽光石材股│國泰世華商│015001321 │984,667元 │106年8月30日 │UW4073183 │ │
│ │公司 許筱欣 │份有限公司│業銀行新興│ │ │ │ │ │




│ │ │ │分行 │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陽光石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石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