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483號
KSDV,107,補,483,2018041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83號
原   告 英德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于翔
原   告 聯鴻不鏽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至欽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臺灣熱傳股份有限
  公司、宥勝金屬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25,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1/1頁


參考資料
宥勝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鴻不鏽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英德睿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睿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