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578號
KSDV,107,司促,6578,2018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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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578號
債 權 人 鄭富榮
債 務 人 玹彩電機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翁翊泰

一、債務人玹彩電機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翁翊泰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三、前二項債務人如任一債務人為給付,其他債務人於給付範圍
  內同免給付責任。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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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玹彩電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