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578號
債 權 人 鄭富榮
債 務 人 玹彩電機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翁翊泰
人
一、債務人玹彩電機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翁翊泰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三、前二項債務人如任一債務人為給付,其他債務人於給付範圍
內同免給付責任。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