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121號
KSDV,107,司促,6121,2018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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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121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劉美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陸仟零捌拾元,及其中新
  台幣柒萬參仟捌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三日起至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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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