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8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蔡嘉祐即蔡慶生即蔡長和
代 理 人 呂帆風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啟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
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50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債 務人自陳租屋居住,因民國105年2月出生之未成年子女體弱 多病,多次進出醫院,需母親長時間照顧,故債務人亦需負 擔配偶吳○惠之扶養費,並提出其子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 書四紙及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兒童發展聯合評估 中心綜合報告書為證。債務人自106年9月起任職奕銓有限公 司,依據106年10月至107年1月薪資單平均計算,扣除勞健 保費後,月實際可支配收入為29,735元,債務自承月收入為 31,020元,是以此估計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收入為宜,以上並 有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債務人107年2月9 日陳報狀、房屋租賃契約書、切結書等在卷可稽。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 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 每期清償4,864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 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別無財產,故本件無擔保 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 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 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 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其自陳一家三口合計每月生活費 用24,941元,低於107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 準,要屬合理。
㈢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31,020元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 支出後,每月4,864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 額逾五分之四用於清償,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 、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等語,本院認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 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 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 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 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
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
┌──────────────────────────────┐
│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15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 │
├──────────┬──────┬─────┬──────┤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 每期金額 │
├──────────┼──────┼─────┼──────┤
│玉山商業銀行 │ 67762 │ 0.98% │ 48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 0000000 │ 24.32% │ 1183 │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 275106 │ 4.00% │ 195 │
├──────────┼──────┼─────┼──────┤
│良京實業公司 │ 205821 │ 2.99% │ 145 │
├──────────┼──────┼─────┼──────┤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公司│ 0000000 │ 21.18% │ 1030 │
├──────────┼──────┼─────┼──────┤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 0000000 │ 37.78% │ 1838 │
│管理公司 │ │ │ │
├──────────┼──────┼─────┼──────┤
│匯成第二資產管理公司│ 499677 │ 7.26% │ 353 │
├──────────┼──────┼─────┼──────┤
│長鑫資產管理公司 │ 102437 │ 1.49% │ 72 │
├──────────┼──────┼─────┼──────┤
│債權總額 │ 6,884,333 │每期金額 │ 4,864 │
├──────────┼──────┼─────┼──────┤
│清償成數 │ 約5.09% │清償總額 │ 35,0208 │
├──────────┴──────┴─────┴──────┤
│補充說明: │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 │
│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
│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
│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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