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易字第51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立陽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調偵緝字
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 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紀璋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柏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