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2號
聲 明 人 陳聰傑
上列聲明人與相對人楊佳楣間損害賠償事件,聲明人對中華民國
107 年2 月13日本院106 年度上易字第226 號裁定,聲明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 不得抗告;但為民事訴訟法第484 條第1 項但書所列各款之 裁定,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84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相對人向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對聲明人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訴,原審以106 年度訴字第47號判決確認債權不存在,聲明 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06 年度上易字第226 號裁定, 以聲明人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聲明人 之上訴(下稱原裁定),並於107 年2 月23日送達聲明人, 有送達證書可稽(本院卷第105 頁)。查原裁定之事件之訴 訟標的金額未逾新台幣150 萬元,屬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之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84 條第1 項規定,原裁定不得抗 告。且原裁定亦非針對民事訴訟法第484 條第1 項但書所列 各款事項裁定,是聲明人不得對之提出異議。綜上,本件聲 明異議為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黃科瑜
法 官 黃國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