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侵上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
選任辯護人 林建宏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
度侵訴字第18號,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3987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黃○○曾經由應召站LINE媒介與甲○(代號0000-000000號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性交易,對甲○念念不忘 ,然甲○對於黃○○特殊性癖好,心存芥蒂。民國(下同) 105年9月1日黃○○又與應召站LINE聯繫,指定要與甲○性 交易,但沒有預約成功。105年9月4日13時許,應召站又以 LINE聯繫黃○○,說甲○今天下午有上班,可以接受預約, 經黃○○應允後,應召站先安排甲○於14時20分可以前往臺 中市○○區○○○○街000號○○會館,與黃○○從事性交 易。黃○○遂於14時1分先去○○會館開好房間等候甲○。二、甲○105年9月4日下午先與前一位客人性交易後,臨時被客 人加節,於是應召站向黃○○表示要延後見面時間,約定交 易的時間從14時20分拖延至15時48分許,甲○始抵達○○會 館000號,待黃○○打開房門後,甲○發現客人是先前與之 有2、3次不愉快性交易經驗之黃○○,甲○轉身要離開,黃 ○○因而十分憤怒,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強行將甲○拉入 房內,欲與甲○為性行為,且為阻止甲○離開房間,而與甲 ○拉扯,甲○甚感驚恐,遂傳送訊息向應召站及馬伕羅○○ (未經起訴)求救,黃○○見狀,旋即奪取甲○手上之手機 ,防止甲○向外求援,質問甲○為何往外逃離,並伸手捏抓 甲○胸部,拉扯甲○衣服、內衣、強脫甲○內褲,經甲○反 抗,黃○○與甲○又再度發生拉扯,拉扯之中黃○○的左手 腕勾到甲○右耳針,左手腕刮傷流血,甲○亦受有「右耳擦 傷(1×1公分)、左肩部抓痕(3道、約2公分×3公分)、 左胸部上方紅腫(約1×1公分)」等傷害。甲○因黃○○對 其有前揭肢體上之暴力行為,害怕黃○○對其不利,只好表 示願意與其發生性行為,黃○○始願意停止對甲○之強制行 為,並要求甲○脫衣服後上到床舖,甲○在畏懼之餘,只好
順從黃○○,先幫黃○○戴保險套,撫摸黃○○之陰莖,因 黃○○一直未勃起,甲○原擬幫黃○○口交,並顧慮到黃○ ○可能未洗澡,故向黃○○提出先洗澡之要求,黃○○原本 不願意,但因黃○○仍未勃起,故僅前往洗手台沖洗其陰莖 ,甲○見救援未到,又以要刷牙、洗澡、要抽煙為由藉故拖 延時間。
三、羅○○及應召站接獲甲○上述求救訊號後,16時9分、10分 回傳訊給甲○,甲○均未回覆。羅○○於16時29分趕至○○ 會館後,向○○會館之櫃檯主管蔡○○出示其手機內甲○向 其求救之訊息,蔡○○遂撥3、4次內線電話予黃○○,第一 通電話係向黃○○表示有訪客要找房內之人,黃○○則回應 沒有,並急忙將電話掛斷,蔡○○又撥打第二通電話,於電 話中聽見甲○請求報警,然電話又再度被掛斷,蔡○○遂再 撥打第三通電話,並向黃○○表達即將報警之意後,報請警 察到場處理,期間黃○○將甲○壓制在床上,先以手撫摸、 親吻甲○胸部後,並以其生殖器摩蹭甲○陰部附近。16時32 分蔡○○先開啟000號房間一樓鐵捲門,當時警察尚未到場 ,蔡○○先至000號房2樓門口,隔著房門與房內之黃○○、 甲○交談,甲○表示求救報警之意,黃○○則表示沒事,同 意報警。嗣警察到場後,16時50分再由蔡○○陪同警察至00 0 號房門口,惟黃○○仍拒不開門,因黃○○於○○會館訂 房休息時間已到,黃○○雖表示要再加買休息時間,蔡○○ 乃拒絕之,於16時51分告知黃○○訂房休息時間已結束後, 會同警察持○○會館之鑰匙開啟房門入內,黃○○強制性交 始未得逞,甲○見警察入門後隨即上前向警察求助,因而查 獲上情。
四、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暨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2項規定,行政機關、司法 機關及軍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 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 之資訊。準此,本案判決書關於被害人甲○部分,均以代 號甲○取代其真實姓名,以保護被害人之身分資訊不被揭 露。
(二)選任辯護人爭執證人羅○○、蔡○○於警詢陳述之證據能 力(見本院卷第97頁背面)。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 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 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證人羅○○、蔡○○
於警詢中之陳述,係屬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復查無符合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例外規定之情形,是 依前揭規定,證人羅○○、蔡○○於警詢中之陳述,均無 證據能力。
(三)至其餘本判決認定事實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 言詞或書面證據等供述證據,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均未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而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 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以 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 認均有證據能力。
(四)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事實具有自然 關聯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 法定程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 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 查程序,亦堪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黃○○矢口否認有何強制性交未遂犯行,辯稱: 甲○所言不實在,我之前曾經找她五、六次,在作的過程 都沒有問題,如果有不愉快的話,怎麼會做那麼多次。我 之前與甲○性交易地點是在臺中之星,這次是在○○會館 。我向應召站指定要找她。應召站指定時間、地點後,甲 ○一進來我就給她錢了,她錢就收下來了。甲○進來後先 洗澡,刷牙,再到床上去,到床上沒有多久,就有人敲門 ,當時我就用拖鞋把門堵住,等到警察來。我沒有把錢先 拍照再交給她。她說我有掐她脖子,但她去驗傷也沒有傷 痕,她說她有反抗踢我下體、胸部,檢察官當庭叫我脫光 衣服,看我身體是否有受傷,但我也沒有受傷。我們之前 沒有發生衝突,我不知道這次會發生衝突,所以有人來敲 門時,我很緊張,我就沒有開門,用拖鞋把門堵住,總機 打電話過來,說有她的朋友要找她,為何我不開門,總機 這樣問,我更不敢開門(本院卷第91頁至92頁)。警察在 現場有要求我脫光衣服對我查看及照相,我全身都沒有傷 痕。甲○說我有拉扯她的內衣褲,但查看甲○的內衣褲都 沒有受有損害,是甲○自己自願脫光衣服的(本院審理筆 錄第10頁)。
(二)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本件是性交易,至於甲○指述說 有拉扯、反抗、求救之行為是與事實不符。被告主觀上認 為甲○是透過應召站介紹,自願前來並已經有收受被告所 給付的金錢,甲○本身是同意性交的。另甲○指述被告有 掐其脖子,但從驗傷單知道甲○脖子並沒有傷痕。被告並
沒有強制性交,也沒有限制被害人行為,沒有傷害行為, 請為無罪之諭知。如認被告仍成立罪行,請考量被告沒有 前科,這是一個性交易,縱算有被害人所述之行為,但其 可責性較輕,請從輕量刑(本院審理筆錄第11頁)。(三)經查:
1. 本件衝突發生後,警方前往○○會館將被告逮捕,警方並 隨即扣押被告與甲○的手機,進行數位鑑定。但是鑑定單 位使用的鑑定軟體不同,呈現結果也不同,對被告手機鑑 定結果會呈現「發件人、收件人、時間、內容」不同欄位 ,可以明顯區分說話者是被告或其他人。然對甲○使用鑑 定軟體鑑定結果「參與者、時間、內容」欄位,而且全部 只看到其他人發話給甲○的訊息,完全沒有顯示甲○所發 送訊息。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數位證據蒐證 報告裡,有說明「證物00-00(即甲○手機)未還原出遭 刪除的圖檔」(偵卷第86頁),所以甲○如果刪除自己發 話,經鑑定仍無可復原。本院再依序整理出下列LINE對話 事實:
①105年7月22日下午7時39分40秒,7時45分12秒,被告(代 號:apple)有意與應召站(代號:○萌)預約性交易, 但沒有約定成功(見本院卷100頁)。
②105年9月1日,被告(apple)與應召站(○萌)對話,被 告指定要叫「○茶」(即甲○於應召站之代號)但沒有預 約成功,對話如下(見本院卷第101頁以下): ┌──────┬─────────┬─────────┐
│時間 │應召站(○萌) │被告(apple) │
│105年9月1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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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2:38 │ │○茶幾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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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2:54 │稍等一下我馬上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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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3:25 │晚上12點左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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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4:02 │ │太晚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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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5:39 │美眉上班就被預約滿│ │
│ │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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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5:46 │幫哥預約明天可以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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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105年9月4日即案發日,應召站(代號:○○○)詢問甲 ○(○茶)今天是否要上班應召?手機鑑定結果裡只有對 方單向紀錄,沒有甲○任何回答,甲○陳述已經刪除自己 發話部分(偵卷第53頁),鑑定結果也說「未能還原已刪 除的圖檔」(偵卷第86頁)。但僅以對方單向發話內容, 看起來甲○今日要上班應召(本院卷第136頁)。 ┌──────┬─────────┬─────────┐
│時間 │應召站(○○○) │甲○ │
│105年9月4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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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11:53:24│今天有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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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12:04:15│1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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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12:04:18│2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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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12:32: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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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01:07:14│出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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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105年9月4日即案發日,應召站又來扣客,邀約被告性交 易(本院卷第102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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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應召站(○萌) │被告(apple) │
│105年9月4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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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27 │哥--今天OK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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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35 │○茶一點上班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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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1:23 │ │(貼圖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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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1:44 │要約幾點呢 │ │
│ │我先幫你預約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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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2:12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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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2:40 │好的稍等一下已經在│ │
│ │幫哥問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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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4:05 │2:20 臺中市○○區 │ │
│ │○○ 00 街 000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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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4:12 │○○會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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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4:52 │2點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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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5:46 │ │不是定點在台中之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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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6:10 │ │美眉可能在○○那邊│
│ │ │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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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7:21 │OK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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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8:05 │ │是同一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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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8:09 │是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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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8:18 │確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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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8:35 │ │165、E、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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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8:40 │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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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8:46 │ │(貼圖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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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9:28 │8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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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3:30 │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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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3:42│○茶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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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3:53 │ │(貼圖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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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3:42 │就是台中非常有名的│ │
│ │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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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3:59 │ │(貼圖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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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1:13 │哥 -- 有去開房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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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1:20 │○茶現在有空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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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1:28 │要不要提前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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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1:58 │ │(貼圖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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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2:10 │好的多久可以開好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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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2:28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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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2:33 │好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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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2:20 │好的稍等一下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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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案發日已有馬伕(○糕糕)載甲○去應召,並且發生狀況, 馬伕傳LINE責罵甲○(本院卷第135頁): ┌──────┬─────────┬─────────┐
│時間 │馬伕(○糕糕) │甲○ │
│105年9月4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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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1:45 │我是哪裡惹到你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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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2:33 │為什麼不直接傳給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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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5:59 │什麼意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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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再比對被告是14時01分步行前往○○會館,向櫃檯支付休 息費用,開好房間,步行前往000室(偵卷第60至63頁監 視器照片),下列是被告在000號房內等待時,與應召站 聊天消磨時間的對話(本院卷第1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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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應召站(○萌) │被告(apple) │
│105年9月4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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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1:29 │哥! 在稍等一下美眉│ │
│ │2 點20過去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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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3:12 │不好意思美眉之前有│ │
│ │講得可以提前的但是│ │
│ │剛才有跟我講2點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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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8:23 │哥 出狀況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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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8:34 │ │(貼圖回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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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9:04 │ │怎麼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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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9:36 │真搞不懂美眉經濟是│ │
│ │不是有病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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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9:59 │ │怎麼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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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06 │一會講讓客提前一會│ │
│ │講到2點20現在有講 │ │
│ │上個客人加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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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21 │美眉還是在這個旅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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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1:33 │哎-都怨美眉太優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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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1:41 │總是碰見這種臨時加│ │
│ │節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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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2:49 │ │要等多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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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3:04 │到三點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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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3:10 │可能會提前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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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3:49 │ │會再有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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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3:52 │ │不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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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4:04 │剛有在幫哥確定3點 │ │
│ │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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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5:19 │ │房間你幫我加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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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5:34 │我怎麼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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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6:08 │ │加一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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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6:40 │哥你電話跟櫃台講一│ │
│ │下不就好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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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6:53 │ │錢我會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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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8:06 │哥-可以自己打電話 │ │
│ │跟櫃台講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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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8:40 │我這邊沒辦法跟櫃台│ │
│ │講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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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8:50 │真的抱歉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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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9:22 │ │知道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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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9:34 │感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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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4:07 │可能美眉太火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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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4:51 │剛才有個客要約晚上│ │
│ │八點○茶三節26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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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6:22 │ │她比別人會做生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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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7:09 │恩那麼多客約過都評│ │
│ │價超讚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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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7:45 │我沒有見過別的美眉│ │
│ │有那麼高的稱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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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8:40 │ │商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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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9:18 │ │她不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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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3:59 │是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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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4:34 │ │妳也不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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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56 │因為老客戶找我是對│ │
│ │我的信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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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6:07 │我肯定不會讓我的客│ │
│ │戶失望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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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7:43 │ │其實男人很好應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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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8:44 │還好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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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9:05 │我這邊有客戶○茶也│ │
│ │打過槍真不知道怎麼│ │
│ │想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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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06 │ │不是他的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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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1:07 │對呀每個人喜歡的類│ │
│ │型都不一樣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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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1:42 │ │她這樣比2送1還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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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2:43 │ │也不會太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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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3:21 │因為美眉不趕時間做│ │
│ │完陪客人聊聊天自己│ │
│ │還能休息一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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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7:12 │ │她有好條件,比她好│
│ │ │的不在少數,但有商│
│ │ │藝觀念的只有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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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甲○被加節到3點半後,應召站頻頻催促甲○趕快離開, 前往下一個房間應召,因為被告已經在000號房等了快二 個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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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應召站(○○○) │甲○ │
│105年9月4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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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2:45 │○○ 000 先 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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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2:58 │好了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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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3:02 │時間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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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8:21 │(甲○手機紀錄:「○糕糕來電」)(本院│
│ │:○糕糕為馬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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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8:22 │等 2 個小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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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8:39 │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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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8:45 │先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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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9:04 │一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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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9:28 │剛剛怎麼不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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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3:49 │(甲○手機紀錄:○○○來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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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6:10 │出來了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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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預定3點半時間已到,甲○仍遲遲未出現到000號房應召,被告 頻催應召站(見本院卷第12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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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應召站(○萌) │被告(apple) │
│105年9月4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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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4:21 │ │多久會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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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5:03 │稍等一下我在幫哥問│ │
│ │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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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15時48分甲○出現在○○會館,000號房一樓鐵捲門開啟 ,甲○步行走入000號房(偵卷第64頁)。 ⑩┌─────────────┐
│疑似性侵害發生,甲○求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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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9:04應召站(○○○)LINE給甲○「在那」(本院 卷第133頁)。
16:10:52馬伕(○糕糕)LINE給甲○「217沒人阿」(本 院卷第132頁)。
⑪而甲○15時48分進入000號房間後,應召站有傳LINE向被 告確認,被告也一時未回應,直到16時13分才回應。而應 召站有分「○萌」「○○○」二個角色分別負責聯絡尋芳 客與應召女,甲○如果要求救,也是找「○○○」求救, 不是找「○萌」求救。所以「○萌」未接獲甲○求救訊號 ,並詢問被告甲○有無赴約,如下(本院卷第124頁): ┌──────┬─────────┬─────────┐
│時間 │應召站(○萌) │被告(apple) │
│105年9月4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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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2:04 │哥-○茶有過去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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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2:50 │(貼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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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3:11 │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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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日16時28分24秒,甲○有一通LINE來電未接,可能當時 手機被控制(本院卷第132頁)。
⑫當日16時29分,羅○○(即馬伕○糕糕)開車抵達○○會館 ,向櫃臺經理蔡○○出示手機上的求救訊息,蔡○○接過 手機並觀看手機;16時30分蔡○○看完之後將手機還給羅 ○○,羅○○將手機放在副駕駛座座椅上,此有監視器照 片可證(偵卷第66、67頁)。16時32分櫃台經理蔡○○開 啟000號房一樓底下鐵捲門,走入到000號房一樓,馬伕羅 ○○將車子挪好停在000號一樓門口(偵卷第68頁照片)。 ⑬當日16時33分42秒○糕糕(即馬伕羅○○)LINE給甲○「櫃 臺報警了」(本院卷第132頁),16時36分馬伕羅○○立即 開車離開現場(偵卷第70頁照片)。因為馬伕是媒介性交 易的非法工作,既然知道櫃台報警了,當然趕快先離開汽 車旅館。
⑭當日16時50分蔡○○帶領警方走入000號樓下鐵捲門入口處 (偵卷第71頁),走上二樓房間門口與被告交談後,於16 時51分由警方與蔡○○開房門,接下來的過程就有全程錄 影。警方於16時54分到17時07分,在000號房間內拍照多張 (警卷第36頁)。
2.警方到達000號房間外,開始錄影之結果,經本院勘驗結果
如下(本院卷第153頁背面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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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內容 │
├───┼────────────────────────┤
│00:01│警:先跟他講一下。 │
│ │店:來,不好意思,先生,你的休息時間已經到了,你│
│ │ 不回應我們,我們自己開門了喔,我們要自己開門│
│ │ 了,時間到了。 │
│ │店:來,我跟他講。先生,不好意思,依照旅遊業住宿│
│ │ 法的原則,這房間已經加休一個小時,時間已經到│
│ │ 了,這個房間的所有權屬於我們○○會館的,我們│
│ │ 依法用鑰匙,交由警方開啟你的門,我們依法的,│
│ │ 來,麻煩你(將鑰匙交給警方) │
│ │警:他加休一小時已經到了嗎? │
│ │店:到了,已經到了。 │
│ │ (女子哭泣聲) │
│ │警:好,先生,我跟你講,所有權已經隸屬○○會館,│
│ │ 警方在這邊陪同開門。 │
│ │ (開門進入) │
│ │甲○:(嚎啕大哭)救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