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再易字,107年度,47號
TPHV,107,再易,47,2018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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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易字第47號
再審原告  賴楊秀淑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賴戊坤、鄭玉蘭、賴麗雯間請求遷讓房
屋等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40萬6,450 元【參照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國106年10月5日裁定核
定之訴訟標的價額(即81萬2,900元÷2=40萬6,450元)及第一審
判決命再審被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金額】,應徵再審裁判費6,
61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
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
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陳慧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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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