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再字,107年度,134號
TPHM,107,聲再,134,2018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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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再字第134號
再審聲請人
即 自訴人 立方體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子曰
受判決人  周子瑞
      游玉慧
      王正清
      周弘濱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自訴被告等妨害自由等案件,對於本院107年
度上易字第395號,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第二審確定判決(第
一審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自字第85號),聲請再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 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第433 條 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 ,並無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亦無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 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 命補正(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 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 第416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再審聲請人立方體開發事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07 年4 月10日具狀就本院107 年度上易字第395 號確定判決聲請再 審,然並未附具上開刑事確定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此有「刑 事聲請再審狀」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再審之聲請 乃違背法律程式,且無須命其補正,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汪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怡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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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方體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