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83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許乾義
債 務 人 趙晨廷
趙清助
張錦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捌仟柒
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
七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趙晨廷於民國( 下同) 99年就讀育達商業技
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趙清助、張錦娥為連帶保證人
訂立就學貸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 下同)
800,000 元整,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
借支225,360 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
日或退伍日( 105 年12月09日) 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
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
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
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 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7 年01月09日起,未履約攤還
本息,尚欠148,753 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
金,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
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
(三) 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
等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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